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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梵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天津梵华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先位章 总则

先位条 规则制定原则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梵华拍卖有限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

第二条 拍卖当事人

1.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及其代理人。各拍卖当事人须依照法律规定及本规则规定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的,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受权委托证明文件。

2. 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天津梵华拍卖有限公司。

3. 委托人或卖家是指按照《天津梵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竞买人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应具有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竞买人的资格。

5. 买受人或买家是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zui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6.代理人是指依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办理合法完整代理手续的受托人,除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均包括其代理人。

第三条 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或拍卖品是指委托人(卖家)合法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

第四条 规则之遵守

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以委托或竞投等行为表示同意接收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自行对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自行进行多方面 的检验和评估,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拍卖品应以原物为准,拍卖品图录及宣传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也不构成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量、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任何担保。

第二章  拍卖登记及手续

先位节  拍卖委托登记及手续

条  拍卖委托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应向本公司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等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委托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

本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拍卖申请后,委托人须将拍卖标的同时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非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提出撤回或取消委托。

第八条 保留价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书面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任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并对保留价负有保密义务。如需变更保留价格,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如果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低于保留价成交的,委托人只享有按保留价计算落槌价的权利,但不免除委托人按规定支付佣金及支付各项费用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著作权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受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录、图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进行公开宣传发表。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拍卖标的需要装饰、装裱、装框的,委托人与本公司另行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则按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各自承担。

 第十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拍卖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1.其对该拍卖品拥有juedong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担保,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拍卖品处于海外需要入境拍卖的,委托人自行办理拍卖品入境所需各项手续,并承担入境所需税费。

3.委托人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公司进行了多方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4.如果委托人违反上述保证,导致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的对该拍卖标的的权利主张,由此引起索赔、诉讼或仲裁,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造成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5.委托人不竞投自己委托的拍卖品,不聘请他人代为竞买。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节 竞买登记及手续

第十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须于拍卖会前按本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内容交纳竞买标的的保证金,并在截止日前持缴交保证金证明、法院确认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境外竞买者须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竞买专营、专买物品者须另持有该物品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竞买手续办理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应在拍卖日前与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包括签订竞投书、填写必要登记手续、交付竞买保证金、拿取竞投号牌等,以取得竞买权,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十三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拿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拍卖成交的,该项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定金;未能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会后无息退还竞买保证金;不按时交纳保证金者,不得进场参加竞买。

第三章 拍卖的实施

第十条 拍卖公告及展示

本公司与拍卖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展示拍卖标的。

第十条 拍卖标的之撤回

1.撤回拍卖品的条件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如自拍卖日起30天之后买受人仍未付款的,则该拍卖品的此项交易应视为未成交,委托人应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本公司按未成交处理,仅收取未成交费用。

2.撤回拍卖品的责任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公司无关。

3.费用承担  委托人应承担支付本公司宣传、印刷等各项费用(拍卖标的如已列入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且开始印刷,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金额20%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尚未印刷,也须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金额的10%的款项及其它费用),若委托人未能向拍卖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则拍卖人有权将拍卖品仍按本规则进行拍卖。

4. 拍卖标的撤回之禁止  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托委托的拍卖品。如拍卖品已拍定,自拍卖之日起60天之内,委托人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

第十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拍卖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超出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权按保留价的万分之三另收场地占用费),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拿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

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十七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1.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2.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拍卖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十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4.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5.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十八条  拍卖撤销

1.委托人之拍卖撤消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

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

2.拍卖公司之拍卖撤消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消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

(2)对委托人所做的说明或对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拍卖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拍卖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3)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十九条  现场竞投

1. 竞买人出价须以号牌显示(相关竞叫阶梯于拍卖会前公布); 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如丢失或转让,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价高者得。拍卖师可根据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拍卖:

(1)“估低价拍卖”: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后,由竞买人互相竞价,以zui高应价为成交价。

(2)“估高价拍卖”:拍卖师宣布开叫价,依次由高往低叫价,开发 应价为竞得人,如开发 应价同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拍卖师再以开发 应价往上叫价,同时应价者互相竞价,以zui高应价为成交价。

(3)有保留价拍卖:设有保留价的,保留价不公开,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由竞买人互相竞价,zui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有权停止该项标的的拍卖。

3.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竞投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认定竞买人为zui高出价人时,即表示成交,竞买人不得反悔。

4. 拍卖成交,拍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成交凭证”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必须按约定时间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后才能办理标的物提货、证照变更或产权转移等手续。

5.如举牌后反悔或拍卖成交后拒绝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按约定时间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的,本公司将依照《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所交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条  成交处理

1.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按规定向本公司支付清购买价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日内(至该日下午4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付款。

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委托人支付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如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币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收益。

2.拍卖成交后,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受权本公司按成交价(落槌价)的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已规定的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委托的拍卖人,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买受人应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佣金,未作约定的买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10%的佣金,如发生其它费用如出境鉴定费用、运费、装裱费、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承担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未成交处理  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佣金及费用

1.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在拍卖日当日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购买价款为成交价款加成交价款的13%的佣金,如发生其它费用如出境鉴定费用、运费、装裱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买受人在拍卖日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有困难,可于拍卖日当日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日起六日内付清剩余购买价款。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买受人。
如买受人既未支付上述成交价30%的定金,又未自拍卖日起六日内付清全部的购买价款,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买受人,同时买受人还应承担成交价款30%的违约金。
 
3.买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4.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买受人与本公司结算之日公布的银行买入外币价折算,且折算后的人民币不得低于拍卖当日人民币购买价款。同时因银行换算发生的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保险

1.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1)拍卖标的成交的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1%的保险费。

(2)拍卖标的未成交时则不收取此项费用。
  2.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因自然磨损、自身瑕疵、潜在缺陷等固有因素或因氧化、气候变化、温度变化、湿度变化、地震、海啸等自然因素或因战争等不可抗拒人为因素造成的拍卖品的损坏、消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卖品的附属物(如装饰、装裱、框架、包装、玻璃、轴头等)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拿取拍卖品

1.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但买受人以汇票或支票形式付款的,须在全部款项进入本公司帐户后方可提货。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物(动产)的搬运费自理,未按照约定时间受领拍卖标的物的,应当支付为此产生的租金、保险、保管等费用。并承担拍卖品的损失、丢失等一切风险、责任。

2.凡需运出本直辖市的缉私罚没物品,买受人可凭本公司专用发票到特定机构办理货品出省/市手续。

第二十条 拍卖公司的决定权

拍卖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本公司有权决定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或出售、以及拍卖或出售地点、拍卖或出售日期、拍卖或出售条件及拍卖或出售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2.通过拍卖图录或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的说明及/或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规则解释权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本规则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十八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九条  本规则版权归天津梵华拍卖有限公司所有。 

三十条    本规则未涉及事宜,在每次拍卖会的具体规定中另行说明。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起施行。